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被告河南省通信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席建松,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联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被告河南省通信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联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晨平
审判员金滢
代理审判员严骏
书记员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