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
法定代表人祝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30元,减半收取11,2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6,26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文燕
书记员姚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