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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申请贾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

被申请人贾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系申请人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刘XX(母女关系),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X室。

申请人刘XX要求宣告贾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刘XX于2010年9月9日来院称,被申请人贾XX系其母亲。贾XX患高血压多年,曾发生多次脑梗塞、脑出血,近年来,其不认识人,不能行动和说话,为方便处理被申请人贾XX各项事宜,维护其合法权益,故申请宣告贾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贾XX患高血压多年,曾发生多次脑梗塞、脑出血,近年来,其不认识人,不能行动和说话,日常生活完全靠人护理,对外界无任何反应。

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贾XX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被鉴定人贾XX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贾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房丽文

书记员虞振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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