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
被申请人贾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系申请人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刘XX(母女关系),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X室。
申请人刘XX要求宣告贾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刘XX于2010年9月9日来院称,被申请人贾XX系其母亲。贾XX患高血压多年,曾发生多次脑梗塞、脑出血,近年来,其不认识人,不能行动和说话,为方便处理被申请人贾XX各项事宜,维护其合法权益,故申请宣告贾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贾XX患高血压多年,曾发生多次脑梗塞、脑出血,近年来,其不认识人,不能行动和说话,日常生活完全靠人护理,对外界无任何反应。
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贾XX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被鉴定人贾XX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贾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房丽文
书记员虞振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