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8月25日前支付。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