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束x,男。
委托代理人徐瑷华,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x,女,。
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束x诉被告章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邹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束x诉称,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章x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平时,因工作和照料与前夫所生女儿的需要,被告住在嘉定,逢周末被告去市区与原告共同生活。2009年8月,原告患心脏病,双方为照料问题产生矛盾。2009年底至今,双方互不来往。2010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束x与被告章x自愿离婚;
二、原告束x一次性给付被告章x补偿款人民币1万元(该款原告已当庭给付被告)。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邹敏
书记员徐怡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