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富源县人,在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住(略),身份证编号: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林山、侍某某,云南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7)五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又以另案起诉为由,于200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亮
审判员陶磊
审判员余锋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兰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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