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但近年来,由于双方缺少沟通,为家庭琐事、脾气性格等常发生矛盾,发展至互不理睬,致夫妻感情失睦。原告遂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2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