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文燕
书记员姚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