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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6)昆民二终字第8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昆民二终字第8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晏祥华、孙某某,金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农民,现住(略)。系被上诉人杨某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农民,现住(略)。系被上诉人杨某某之子。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6)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06年1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的行为,上诉人王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王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红

审判员邱靖

代理审判员刘昕光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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