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
委托代理人姚××,男。
被告杨××,女。
委托代理人胡耀弟,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与被告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修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胡耀弟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诉称,自己与被告原是夫妻,曾为家庭投资增值至千万,被告掌握了家庭经济大权,2007年被告要求协议离婚时曾商定由被告支付自己220万元折价款,但由于自己是视力残疾人,无法审阅离婚协议,被告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将折价款写成20万元。至2009年2月被告支付了自己25万元后便置之不理,经交涉才知真相。由于被告以欺诈的方式订立离婚协议书,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被告杨××辩称,与原告婚后没有正常生活,原告赌博成性,多次因赌博被处罚,自己还帮原告交付罚金20万元,家庭生活根本不能正常维持才要求离婚。协议时双方根据财产的客观情况,其中考虑原告已获取长阳路房屋的动迁利益等才确定的20万元折价款,民政局的办事人员还将协议内容念给原告听后双方签字,自己也已经全部履行并应女儿要求多支付了5万元,原告均已签字确认。自己根本没有欺诈原告,原告的主张也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00年、2003年、2004年原告先后因赌博被处以劳动教养和刑罚,至2006年出狱。
2007年9月双方至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20万元。嗣后,被告于2007年9月、2008年11月合计支付20万元给原告。至2009年2月,原告再次收取被告5万元后,写有收条,言明所有钱款全部结清。同时原告留信给被告表明被告已履行协议并给予帮助。
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07年9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协议当时双方的实际状况。原告主张协议当时受身体条件限制不能正确审阅协议内容才致内容失实,但在日后被告履行支付款项的过程中,原告以收条和信件的形式明确表明其对协议内容的明知和理解。故原告主张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内容无效,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林××要求确认2007年9月18日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修耘
书记员李轶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