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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诉朱x、上海x房产经纪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

被告朱x。

被告上海x房产经纪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0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诉被告朱x、上海x房产经纪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诉称,原告与被告朱x经被告上海x房产经纪事务所居间介绍于2010年1月5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朱x购买位于嘉定区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价款为x元(人民币,下同)。签约后,原告支付被告朱x定金x元、房款x元。因被告朱x提出解除合同,原、被告三方于2010年1月30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朱x应于同年2月5日前返还原告房款x元,并支付利息等赔偿款x元。因被告朱x未按约履行,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朱x于2010年1月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被告朱x返还房款x元,并支付利息等赔偿款x元;被告上海x房产经纪事务所对被告朱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朱x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上海x房产经纪事务所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系被告朱x不履行协议,与被告公司无关联,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与被告朱x于2010年1月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10年1月30日解除;

二、被告朱x应返还原告王x房款x元,并支付赔偿款x元,合计x元。给付期限:2010年4月20日前支付x元,2010年5月10日前支付x元。

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朱x负担。此款被告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原告。

上述协议,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沈萌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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