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柴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人民币x.07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8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20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误工费人民币560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其中交强险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x元(包括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该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0月10日前支付原告;超过交强险部分由被告柴某承担50%,计人民币x.64元,扣除被告柴某已经支付的人民币600元及应由原告承担的被告柴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750元,被告柴某实付原告人民币x.64元,该款被告柴某应于2010年10月10日前支付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34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67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4元,由被告柴某负担人民币1503元,被告柴某负担的受理费应于2010年10月1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