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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于2010年6月10日被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7月8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浚县看守所。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着三轮自行车窜至浚县工业集聚区,进入鹤壁市信达农药有限公司院内,将该公司的180斤旧钢管及废旧金属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0元(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201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骑着三轮车窜至浚县工业集聚区,进入河南辛安面业有限公司院内,将该公司的七块钢模板盗走。经鉴定,该被盗钢模板价值1428元(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郭如保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着三轮自行车至浚县工业集聚区,进入鹤壁市信达农药有限公司院内,盗窃该公司旧钢管及废旧金属180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0元(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201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骑着三轮车至浚县工业集聚区,进入河南辛安面业有限公司院内,盗窃该公司的七块钢模板。经鉴定,被盗钢模板价值1428元(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等人的陈述,证人郭××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抓获证明、户籍证明,案件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0年9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素英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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