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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执字第83号袁某甲申请执行袁某乙、张某某雇员受害赔偿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袁某甲,男,1971年出生。

被执行人袁某乙,又名袁X,男,1969年出生。

被执行人张某某,又名张X,女,1969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资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4月3日前给付申请人赔偿款x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袁某乙、张某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姚永飞

执行员刘杜钢

执行员罗琛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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