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名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白龙小区官房片商办X号。
法定代表人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承荣、张某甲,九州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丽江古城三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丽江市古城区X街。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云南三合装饰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2004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万元,2004年10月8日原告就该笔借款向被告发出还款通知,要求被告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还清借款,但被告经原告催收后仍未还款,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丽江古城三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30日前向云南名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8020元,由丽江古城三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并于2005年1月30日前支付给云南名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蕙菁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ΟΟ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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