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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名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丽江古城三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昆民四初字第45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四初字第454号

原告云南名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白龙小区官房片商办X号。

法定代表人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承荣、张某甲,九州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丽江古城三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丽江市古城区X街。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云南三合装饰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2004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万元,2004年10月8日原告就该笔借款向被告发出还款通知,要求被告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还清借款,但被告经原告催收后仍未还款,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丽江古城三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30日前向云南名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8020元,由丽江古城三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并于2005年1月30日前支付给云南名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蕙菁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ΟΟ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强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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