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1995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8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5月25日暂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同年5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略)。1983年1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4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5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日夜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郭战力(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液压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豫x白色捷达轿车到渑池县X乡政府,翻墙入院,撬门进入财税所一楼办公室,盗窃五台联想牌电脑主机及三台液晶显示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126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渑池县仰韶财管所的报案材料及证人孟某某、薛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4月1日单位五台电脑主机,三台液晶显示器被盗的事实;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郑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秘密盗取他人财物价值61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2年3月24日止)。
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1年10月26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某伟
二0一0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