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宏运名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仙桃市宏运名居小区。
代表人陈某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光荣,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锋,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松涛,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仙桃市宏运名居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车库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仙桃市宏运名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仙桃市宏运名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仙桃市宏运名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仙桃市宏运名居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陈某军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