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153号原告李某诉被告廖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0年6月17日以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廖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谷敏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方永芬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