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0年6月17日以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廖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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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谷敏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