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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建筑工程公司诉昆明志明经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昆民一初字第8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一初字第81号

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X镇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石林彝族自治县X镇。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丁敏、李俊华,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志明经贸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综合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经本院审理确认:1999年10月5日,原、被告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了一份昆明金盛食品综合批发市场B、C区幢号建设协议书,约定:(1)由原告包工包料承建被告发包的土建、水电安装、装修和室外道路排水管网工程,建筑面积约x;(2)工程价款95预算定额结算,施工过程中的增减变更据实结算;(3)被告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另外,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随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2000年6月13日原告施工工程通过了建设方的验收。2004年4月29日双方共同办理了工程结算,确定:原告施工的全部工程款为90万元,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工程款x元、水电费5752元,尚欠工程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在调解书生效之日十日内由被告昆明志明经贸公司向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X镇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欠款60万元;

二、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X镇建筑工程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x.10元由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X镇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坚

代理审判员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艳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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