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苑某某,男,39岁。2000年12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4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莘派出所抓获,并于当日寄押于瑞安市看守所。2009年5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夏天,被告人苑某某伙同常贵华、张小峰(二人已判刑)等人以常贵华妻弟李建军在被害人姜××窑厂被打为由,采取威胁的方式,分两次向被害人姜××索要现金8000元。
200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苑某某伙同董铁筒、张小峰(二人已判刑)等人以和事为由,采取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宋××索要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姜××、宋××陈述,证人宁××、卜××、张××、张×、宋××、张××、耿×、张×的证言,同案犯常贵华、张小峰、董铁筒的供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现金x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苑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苑某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苑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11年10月22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建刚
二○○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侯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