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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韩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韩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韩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伙同韩某某到洛阳市西工区百货楼西门停车场内,由被告人韩某某望风,被告人程某某用其随身携带的钥匙将一辆黑色“益佰牌”电动自行车(该车价值1500元)盗走,后二被告人被抓获。案发后,电动自行车已追退。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程某某、韩某某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二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殷春昱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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