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群章,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志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民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群章、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董志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王某某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