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市宏正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侯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成年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宏正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某某拍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宏正拍卖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侯某某通过拍卖占有的原农机公司第11、X号门面采取保全措施,预防对该财产造成损失,破坏其原状。原告郴州市宏正拍卖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宏正拍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持该标的物门面的现状,避免损失的扩大,便于今后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侯某某占有的位于安仁县X镇X路原农机公司的第11、X号门面。
二、停止在该11、X号门面后宅基地(红线范围内)改变其现状的所有施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廖向阳
审判员阳外朱
审判员唐芳平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