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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与被告祝某、祝某、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x。

被告祝x。

被告祝x。

被告徐x。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与被告祝x、祝x、徐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x负担。

审判员林永新

代理审判员周健

书记员施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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