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a,男;因本案于201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a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石a谎称能够帮助被关押的被害人肖a丈夫陈a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提供账户名为廖a的中国邮政储蓄卡,自肖处骗取人民币20,166元。后石将该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0,000元取走。
2010年5月24日,被告人石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a的陈述,证人陈a、陈b、翟a、廖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相关的转账凭单、交易明细,监控录像截图,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石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1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李斌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