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郁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系原告女婿。
委托代理人黄某伟,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施冬梅,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方XX应在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拆除铁门,原告黄XX应在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防盗门设置成内开式并于安装前三日通知被告;
二、被告方XX应在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三日内将堆放在通道内的杂物全部移除;
三、原告黄XX应在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卫生间窗户上方的排气管道接长至原告防盗门口处;
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1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红
书记员苏胜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