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
委托代理人潘x(系原告舅妈)。
被告黄x。
委托代理人孙x(系被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黄x(系被告弟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黄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就系争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由,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38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周健
书记员张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