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1963年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1952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1927年生。
被告确山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凤海,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因要求被告确山县X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09年6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王某乙,被告确山县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凤海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于2009年3月21日向被告确山县X镇人民政府提出换发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予办理。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于1999年7月以x元的价格购买确山县X镇粮管所砖瓦结构房屋三间,该房屋坐落于确山县X镇X路北,南临大街,东邻张全德,北邻胡梅,西邻余景成。2006年12月28日,被告为其颁发了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其拆旧房建新房。原告在拆掉旧房建新房时遭到胡梅、张全德阻挠,使其无法施工,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判决胡梅、张全德停止侵权。胡梅、张全德又以原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超期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行政判决,判决确认确山县X镇政府于2006年12月28日为王某甲颁发的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原告于2009年3月21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换发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不予答复,又于2009年6月1日向被告邮寄送达催促书,要求尽快办理,但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拒绝为其办证,使原告无法建房,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告确山县X镇人民政府辩称,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行初字第X号、第X号行政判决确认其于2006年12月28日为王某甲颁发的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无效。2009年6月1日,被告收到了原告邮寄送达的办理规划许可证催促书后,于2009年6月9日书面通知王某甲,告知其重新办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但王某甲一直未提交办证所需材料,王某甲所持有的规划许可证被法院确认无效后,直接要求换发新证没有法律依据,故无法为其办证。
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曾于2009年3月21日向被告提出换发村镇规划许可证的申请:1、王某甲2009年3月21日申请换发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王某甲请求任店镇政府尽快为其办理换发规划许可证催促书、省内特快专递回执,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提出办证申请;2、房屋买卖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收款收据两份,NO.x、NO.x号河南省驻马店市其他服务行业统一发票两份,NO.x、NO.x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两份,NO.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一份,王某甲房屋所有权证,证明王某甲已合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3、王某甲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证明被告于2006年12月28日为原告颁发了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本院(2002)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8)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胡梅、张全德两次败诉,并且一直在阻止王某甲拆旧房建新房;5、本院(2009)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原告于2006年12月28日取得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因未办理延期手续,该证被确认无效;6、确山县X镇X村委于2009年3月1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村委征求邻居胡梅、张全德意见,胡梅、张全德不同意王某甲拆旧房建新房,村委同意王某甲在原边界处拆旧房建新房;7、《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证明被告有为原告办证的法定职责。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
被告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关于王某甲要求换发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催促书的答复。经质证,原告称未收到该书面答复。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因无相关证据证实已送达原告,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王某甲于1997年7月以x元的价格购买确山县X镇粮管所砖瓦结构房屋三间,该房屋坐落于确山县X镇X路北,南临大街,东邻张全德,北邻胡梅,西邻余景成。原告于2006年12月26日向被告提出拆旧房建新房申请,被告于2006年12月28日为其颁发了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其拆旧房建新房。2007年12月,原告拆掉旧房建新房时,遭到胡梅、张全德、文华平的阻拦,被迫停止施工至今,王某甲于200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以(2008)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让胡梅、张全德、文华平停止侵权,不得阻碍王某甲建房。胡梅、张全德认为被告于2006年12月28日为王某甲颁发的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已自动失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作出(2009)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确认该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无效。原告王某甲于2009年3月21日向被告确山县X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为其换发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被告至今未予办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被告确山县X镇人民政府具有为原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被告原已为原告颁发过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原告受到邻居阻挠,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六月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以致该证失效。现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被告依法应予办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确山县X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为原告王某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诉讼费50元,由被告确山县X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丽君
审判员刘耀中
审判员王某新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