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钮某
原告周某
被告乌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乌某返还原告钮某、周某、钮某定金人民币x元(本调解生效之日返还人民币x元,2010年9月19日返还人民币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王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