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钮某周某乌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钮某

原告周某

原告钮某

被告乌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乌某返还原告钮某、周某、钮某定金人民币x元(本调解生效之日返还人民币x元,2010年9月19日返还人民币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王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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