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
被告龚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XX诉被告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故原告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朱红
书记员苏胜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