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汉族,萍乡市人,初中文某,农民,住(略)。200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汉族,萍乡市人,初中文某,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9日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汉族,萍乡市人,小学文某,农民,住(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9年6月23日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汉族,萍乡市人,小学文某,农民,住(略)。2009年3月17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童某某,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吴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学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吴某某、谭某某、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人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吴某某等人相互勾结在湘东各地集市盗窃摩托车辆,被告人谭某某明知是张某甲等人盗窃而来的摩托车而予以收购:
1、2008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区X镇集市盗得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黑色太子款豪爵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00元。
2、2008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荷尧镇火烧桥集市盗得被害人肖某某的一辆黑色太子款豪爵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00元。
3、2008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窜至湘东区X镇咏富鞋厂盗得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黑色太子款豪爵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2100元的价格销赃于张某丙(另案处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
4、2008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镇X村集市盗得被害人曾某丁一辆黑色太子款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00元。
5、2008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区X镇大义集市盗得被害人文某戊一辆红色五羊款大阳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00元。
6、2008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东桥镇集市盗得被害人曾某己的一辆蓝色东威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
7、2008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区X镇火烧桥集市盗得被害人刘某庚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
8、2009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窜至湘东区X镇集市盗得被害人易某辛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
9、2009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窜至湘东区X镇X村集市盗得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红色太子款豪达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
10、2009年元月的一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东桥镇X村集市盗得被害人陈某壬的一辆黑色太子款凌肯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
11、200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腊市镇集市盗得被害人陈某癸的一辆黑色太子款嘉陵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
12、200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下埠镇X村集市盗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红色五羊款本田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
13、2009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区X镇虎山集市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黑色太子款大阳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销赃于张某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0元。
14、2009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区广寒寨集市盗得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红色森科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00元。
15、2009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窜至下埠镇X村集市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红色五羊款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
16、2009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陆某某、吴某某在湘东镇X村集市盗得被害人邓某某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后由吴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0元。
17、2009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下埠镇集市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00元。
18、2009年2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下埠镇集市盗得被害人李某某一辆黑色太子款豪天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7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00元。
19、2009年2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排上镇集市盗得被害人何某某的蓝色五星牌三轮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00元。
20、2009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东桥镇集市盗得被害人段某某的一辆蓝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于被告人谭某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00元。
21、2009年2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窜至湘东白竺集市盗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黑色豪爵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00元。
22、2009年2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下埠镇X村集市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绿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于被告人谭某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00元。
23、2009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镇X村集市盗得邓某某的一辆蓝色五星牌三轮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与被告人谭某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0元。
24、2009年2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腊市镇集市盗得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黑色豪达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于被告人谭某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
25、2009年2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窜至湘东区X镇集市盗得被害人易某某的一辆黑色太子款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0元。
26、2009年2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下埠镇X村集市盗得被害人兰某某的一辆红色森科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350元的价格销赃于被告人谭某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00元。
27、2009年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窜至湘东区X镇X村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红色太子款豪爵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
28、2009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镇X村集市盗得彭某某的黑色太子款豪爵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00元。
29、2009年2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腊市X村集市盗得黄某某的红色太子款豪达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
30、2009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窜至湖南醴陵美田桥集市盗得漆某某的一辆蓝色豪天摩托车,由陆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30元。
31、2009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区X街集市盗得文某某的一辆红色太子款大阳摩托车,由陆某某以7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32、2008年3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上栗县X镇麻石集市盗得被害人叶某某的一辆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由陆某某销赃得赃款1800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80元。
33、2009年3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陆某某、吴某某窜至上栗县X镇横水集市连续窃取了周某某的蓝色宗申三轮摩托车和孙某某的绿色福田三轮摩托车各一辆。宗申摩托车由吴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于被告人谭某某;福田摩托车由陆某某在湖南醴陵销赃得赃款2200元。经鉴定被盗两辆三轮摩托车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800元和7000元。
34、2009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窜至湘东区X路里集市盗得被害人邬某某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由陆某某销赃的赃款2200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00元。
35、2009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窜至湘东区X镇集市盗得被害人曾某某的红色豪爵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销赃得赃款1700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
36、2009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预谋盗窃摩托车,二人窜至湘东区X镇X村集市,乘无人看守之际将被害人邬某某的黑色大阳两轮摩托车盗走。后由陆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于张某丙。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共同盗窃36次,盗窃价值x元;被告人吴某某盗窃2次,盗窃价值x元;被告人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次,价值x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被害人陈某、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吴某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吴某某、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人童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谭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区X镇集市盗得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黑色太子款豪爵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某,证实2008年8月23日上午他停放在排上镇集市的一辆黑色太子款豪爵牌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3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2、2008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荷尧镇火烧桥集市盗得被害人肖某某的一辆黑色太子款豪爵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肖某某的陈某,证实2008年12月9日上午他停放在火烧桥集市X巷子里的一辆黑色太子款豪爵牌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4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3、2008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区X镇咏富鞋厂盗得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黑色太子款豪爵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2100元的价格销赃于张某丙(公诉机关称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乙的陈某,证实2008年12月10日他停放在下埠镇咏富鞋厂的一辆黑色太子款豪爵牌摩托车被盗了。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09年元月份的一天下午,他以2100元的价格从陆某某处买了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
(3)、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500元;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5)、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4、2008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镇X村集市盗得被害人曾某丁一辆黑色太子款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曾某丁陈某,证实2008年12月16日上午他停放在泉塘集市磅重房的一辆黑色太子款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1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5、2008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区X镇大义集市盗得被害人文某戊一辆红色五羊款大阳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文某戊陈某,证实2008年12月23日上午他停放在荷尧大义口集市农赣西酒家门口的一辆红色五羊款大阳牌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4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6、2008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东桥镇集市盗得被害人曾某己的一辆蓝色东威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曾某己的陈某,证实2008年12月25日上午他停放在东桥集市镇电信所后院里的一辆蓝色东威牌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7、2008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区X镇火烧桥集市盗得被害人刘某庚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庚的陈某,证实2008年12月31日上午他停放在荷尧火烧桥集市农贸市场后门坪里的一辆红色太子款豪爵牌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5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8、2009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区X镇集市盗得被害人易某辛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易某辛的陈某,证实2009年1月2日上午他停放在排上集市的一辆红色太子款豪爵牌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0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9、2009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区X镇X村集市盗得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红色太子款豪达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1月4日上午他停放在老关镇X村集市的一辆红色豪达牌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1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10、2009年元月的一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东桥镇X村集市盗得被害人陈某壬的一辆黑色太子款凌肯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壬的陈某,证实2009年元月份的一日上午他停放在东桥镇X村集市的一辆黑色凌肯牌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11、200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腊市镇集市盗得被害人陈某癸的一辆黑色太子款嘉陵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癸的陈某,证实2009年1月8日上午他停放在腊市街集市的一辆黑色太子款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0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12、2009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下埠镇X村集市盗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红色五羊款本田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1月10日上午他停放在栗塘集市的一辆红色五羊款本田牌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6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13、2009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区X镇虎山集市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黑色太子款大阳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销赃于张某丙。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1月11日上午他停放在虎山集市上的一辆黑色大阳牌摩托车被盗了;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09年元月份的一天下午,他以1800元的价格从陆某某处买了一辆黑色太子款大阳牌摩托车;
(3)、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600元;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5)、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14、2009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区广寒寨集市盗得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红色森科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何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1月12日上午他停放在广寒寨街官陂集市上的一辆红色森科牌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1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15、2009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下埠镇X村集市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红色五羊款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1月13日上午他停放在下埠潘塘集市的一辆红色五羊款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0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16、2009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与陆某某、吴某某一起在湘东镇X村集市盗得被害人邓某某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后由吴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邓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1月16日上午他停放在湘东美建村集市的一辆红色五羊款本田牌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6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三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吴某某的相关供述。
17、2009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下埠镇集市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1月22日上午他停放在下埠街农贸市场的一辆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8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18、2009年2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下埠镇集市盗得被害人李某某一辆黑色太子款豪天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7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陈某,证实2009年2月6日上午他停放在下埠镇集市卫生院附近的一辆黑色豪天牌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9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19、2009年2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排上镇集市盗得被害人何某某的蓝色五星牌三轮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何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2月7日上午他停放在排上镇集市的一辆蓝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2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20、2009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东桥镇集市盗得被害人段某某的一辆蓝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于被告人谭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段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2月12日上午他停放在东桥集市面粉厂附近的一辆蓝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7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正月十几号一天下午,他以1700元的价格从陆某某处买了一辆蓝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
(5)、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21、2009年2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白竺集市盗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黑色豪爵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2月13日上午他停放在白竺集市上的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1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22、2009年2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下埠镇X村集市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绿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于被告人谭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2月15日上午他停放在下埠镇X村集市农贸市场附近的一辆绿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63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2月一天下午,他以1700元的价格从陆某某处买了一辆绿色宗申牌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5)、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23、2009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镇X村集市盗得邓某某的一辆蓝色五星牌三轮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与被告人谭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邓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2月16日上午他停放在河州集市农贸市场里的一辆蓝色五星牌三轮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65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2月一天下午,他以1700元的价格从陆某某处买了一辆蓝色五星牌三轮摩托车;
(5)、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24、2009年2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腊市镇集市盗得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黑色豪达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于被告人谭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2月17日上午他停放在腊市街集市的刚建楼房下一辆黑色豪达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2月10多号上午,他以1000元的价格从陆某某处买了一辆黑色太子款摩托车;
(5)、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25、2009年2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区X镇集市盗得被害人易某某的一辆黑色太子款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易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2月18日上午他停放在麻山街集市的一辆黑色太子款飞肯牌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5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26、2009年2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下埠镇X村集市盗得被害人兰某某的一辆红色森科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350元的价格销赃于被告人谭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兰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2月19日上午他停放在栗塘集市的一辆红色森科牌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2月10多号上午,他以1350元的价格从陆某某处买了一辆红色森科牌摩托车;
(5)、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27、2009年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区X镇X村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红色太子款豪爵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2月22日(正月二十八)上午他停放在老关镇X村三岔路口的一辆红色太子款豪爵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0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28、2009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镇X村集市盗得彭某某的黑色太子款豪爵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彭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2月23日我他停放在泉塘集市的一辆黑色太子款豪爵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7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29、2009年2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腊市X村集市盗得黄某某的红色太子款豪达摩托车,后由陆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2月24日上午他停放在救塘集市X路口的一辆红色太子款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30、2009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湖南醴陵美田桥集市盗得漆某某的一辆蓝色豪天摩托车,由陆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3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漆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2月25日上午10时许他停放在美田桥集市路边的一辆蓝色豪天牌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23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31、2009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区X街集市盗得文某某的一辆红色太子款大阳摩托车,由陆某某以7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文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3月6日上午10时许他停放在湘东镇X街集市家兴土菜馆对面的一辆红色太子款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32、2008年3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上栗县X镇麻石集市盗得被害人叶某某的一辆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由陆某某销赃得赃款1800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叶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3月7日他停放在麻石集市X街上桥头附近的一辆蓝色宗申三轮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638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33、2009年3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陆某某、吴某某在上栗县X镇横水集市连续窃取了周某某的蓝色宗申三轮摩托车和孙某某的绿色福田三轮摩托车各一辆。宗申摩托车由吴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于被告人谭某某;福田摩托车由陆某某在湖南醴陵销赃得赃款2200元。经鉴定被盗两辆三轮摩托车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800元和7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3月8日他停放在金山镇横水集市X路边的一辆蓝色宗申三轮摩托车被盗了;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3月8日他停放在金山镇横水集市的一辆绿色福田三轮摩托车被盗了;
(3)、鉴定结论,证实被盗两辆摩托车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800元和7000元;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三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2月的一天,他以1700元的价格从吴某某处买了一辆宗申三轮摩托车;
(6)、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吴某某的相关供述。
34、2009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区X路里集市盗得被害人邬某某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由陆某某销赃的赃款2200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邬某某陈某,证实2009年3月10日他停放在排上镇X路里集市X路口理发店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9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35、2009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在湘东区X镇集市盗得被害人曾某某的红色豪爵牌摩托车,后由陆某某销赃得赃款1700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曾某某的陈某,2009年3月11日我停放在东桥镇集市农贸市X巷子的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被盗了;
(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800元;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36、2009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预谋盗窃摩托车,二人在湘东区X镇X村集市,乘无人看守之际将被害人邬某某的黑色大阳两轮摩托车盗走。后由陆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于张某丙。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邬某某的陈某,证实2009年3月12日他停放在腊市X村集市乌岗超市后面院子糜甫炎家门口的一辆黑色太子款大阳摩托车被盗了。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他以1700元的价格从陆某某处买了一辆黑色太子款大阳摩托车;
(3)、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800元;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盗窃犯罪的作案地点情况;
(5)、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的相关供述。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共同盗窃36次,盗窃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盗窃2次,盗窃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次,价值人民币x元。
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谭某某、张某丙,该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的证明和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
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9日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吴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9年6月23日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07)安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999)安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吴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对四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吴某某在参与的共同盗窃犯罪中与同案犯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童某某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
三、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
四、被告人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09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林建华
审判员邬某朋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