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a,男;因本案于2010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a犯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仇a利用担任上海A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驻好美家销售代表的职务便利,擅自收取客户货款人民币133,858元用于个人消费及赌博,至2010年3月15日被抓时仍有人民币77,163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仇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A公司负责人刘a的陈述,证人金a、邵a、赵a、张a、张b、杨a、顾a、仇b、沈a的证言,A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明细表、应聘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未达账明细、报价单、收款传真单,相关的收条、发票,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书,上海司法会计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仇某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仇a犯挪用资金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仇a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仇a的违法所得并发还被害单位上海A厨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李斌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