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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姚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一、被告姚某应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999年1月至2010年2月的租金人民币9106.20元,此款于201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姚某应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月2010年2月的保安、保洁费814元,此款于201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明

书记员徐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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