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姚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一、被告姚某应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999年1月至2010年2月的租金人民币9106.20元,此款于201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姚某应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月2010年2月的保安、保洁费814元,此款于201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明
书记员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