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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过xx诉被告xx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过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江宁宿舍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谢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庄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陆xx,公司职员。

被告xx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某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xx,公司职员。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25日之前赔偿原告过xx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xx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25日之前赔偿原告过xx律师费人民币2,7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被告xx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被告xx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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