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被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委托代理人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元,减半收取232.50元,由原告XX负担。
夏伟兴负担。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许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