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a,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a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郁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被告人郁a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领太平洋贷记卡1张(卡号x),后被告人郁a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利用该卡套现,截至2007年4月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49,196.3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0年2月23日,被告人郁a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郁a已归还全部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郁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报案材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银行卡业务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证人刘a、钱a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郁a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全部退缴银行本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郁a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郁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