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白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3月16日被拘留,2010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5日19时,被告人白a在本市闵行区×路×路口,将2张淫秽光碟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卖给行人葛a,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在白的三轮车内查获各类淫秽光碟l40张,又在白的暂住地本市闵行区×镇×村×队×号查获淫秽光碟147张。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上述289张音像光碟均属淫秽音像制品。
案发后,上述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葛a、李a的证言,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a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0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