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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莫某

被告陈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莫某医疗费人民币2307元、交通费人民币73元、误工费人民币600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刘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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