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
被告陈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莫某医疗费人民币2307元、交通费人民币73元、误工费人民币600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