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甲、赵某某、陈某丙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时间:2009-01-09  当事人:   法官:旷云山   文号:(2009)祁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2008年10月6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广州军区南岳制药厂工人,住(略)。2008年10月7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0月31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乙,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祁东县X镇武装部部长,住(略)。2008年10月7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丁,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陈某丙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斌、书记员詹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某乙、被告人陈某丙及其辩护人周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丙非法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本院对三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赵某某、陈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周某乙辩称,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辩护人周某丁辩称,被告人陈某丙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请求对陈某丙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想让儿子陈某入伍当兵,但又担心陈某身上有纹身体检不能通过,便找到时任祁东县X镇武装部部长的被告人陈某丙帮忙。被告人陈某丙通过高国平联系到曾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工作过的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称可以通过关系将陈某带进部队,并保证不退兵,但需要一些费用。被告人陈某丙陪同被告人陈某甲分二次付给被告人赵某某四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按约从衡南县武装部弄来一个征兵名额给陈某。但在接近送兵时,因陈某的纹身问题,祁东县武装部一直不同意在陈某的应征体格检查表签署体检合格的意见和盖体检专用章。当被告人赵某某打电话催问被告人陈某甲送陈某的应征档案时,被告人陈某甲将陈某体检表上未盖章的情况告诉了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便指使陈某甲随便用萝卜刻个印章盖一下。被告人陈某甲将赵某某提出刻假印章的主意告诉被告人陈某丙,并要求被告人陈某丙提供了一张盖有“(略)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祁东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体检专用章”两枚印章的旧体检表作为样本给他。随后,被告人陈某甲找到一个流动刻章人员私刻了这两枚印章,分别盖在陈某的入伍档案袋和体检表上,交给被告人赵某某,使陈某顺利入伍。2008年1月17日,陈某被所在部队以体检不合格为由退回。随后,被告人陈某甲要求被告人赵某某退款,被告人赵某某通过陈某丙分三次退还陈某甲二万五千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2007年,我儿子陈某当兵在县武装部体检时因为左手背有纹身被检了下来。七八天后我到鸟江办事请陈某丙吃饭时,高国平也过来玩,我谈起这件事,高说他有一个老表赵某某在市警备司令部工作,每年能搞几个指标,高国平打电话给赵某某说需要三万元,保证不退兵。三天后,我们三人带上我儿子到衡阳赵某,赵某了陈某的纹身后提出要四万元,我说高国平讲三万元可以搞清楚,赵某答应了。又过了几天,我和我老婆、陈某丙三人将三万元送到赵某里,赵某了我二张补检表。到祁东补检时因为纹身没盖章。赵某某打电话催我说你儿子的部队提前走兵,如果因我的手续原因去不成他就不管,三万元不退,我就告诉赵某某我儿子因纹身体检的章子没有盖,赵某某就讲,你随便找人用萝卜刻个章子盖上就行了。我就把赵某某要我刻假章的想法告诉了陈某丙,陈某丙就拿出盖有公章的表格给我,我就到街上找到贴广告办证的人将陈某丙给我的两个公章式样给他,花二百元刻了二个公章,一个是体检章(祁东县人民政府征兵体检专用章),一个是档案章。我把档案搞好后赵某某到祁东来了,赵某出了我儿子纹身的事,部队要体检,要求我再拿一万元,保证不退兵,我又给了赵某万元,后赵某把我儿子送到部队去了。元旦前我儿子被退了回来,我就找赵某某要求退钱,赵某过陈某丙的手三次退给我二万五千元。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陈某甲打电话给我说他儿子因身上有纹身,武装部不盖章,我就讲随便用个萝卜刻个章盖了算了,如果搞不定我就不管了。我要陈某甲用萝卜刻章盖了的目的是将这件事办成我才能得到钱。其他供述的事实经过与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陈某甲提出找个地摊刻二个章子盖了算了,并要我提供二个章子的样式,我就答应他,并一起到鸟江镇我的办公桌内找到一张盖有“祁东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祁东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体检专用章”的老体检表给了陈某甲,陈某甲在哪里刻的章我不知道。我没有得到钱,因为赵某某和陈某甲为钱的事吵翻了,我担心事情闹大,所以帮赵某了五千元。其他供述的事实经过与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

4、证人刘彩凤(陈某甲的妻子)的证言:证明了为儿子陈某当兵的事先后二次与赵某某见面,并付给赵某万元。

5、物证-陈某入伍的档案,其中档案袋上盖有陈某甲伪造的“祁东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章,体检表上盖有陈某甲伪造的“祁东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体检专用章”。祁东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供的二枚真印章拓印件。

6、湖南省公安厅[2008]第610、X号文检鉴定书:证明陈某入伍的档案中档案袋上盖有的“祁东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章,体检表上盖有“祁东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体检专用章”均系伪造。

7、到案经过:证明三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

8、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各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为其儿子当兵体检不过关后,在被告人赵某某授意教唆下伪造了“祁东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章和“祁东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体检专用章”二枚国家机关印章,被告人陈某丙明知陈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而为其提供真实的印章样本,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者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陈某丙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被告人陈某甲供犯罪所用的二万五千元和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和没收,上缴国库。辩护人周某乙提出“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和辩护人周某丁提出“被告人陈某丙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周某乙提出“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赵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非自动投案,故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陈某甲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对被告人赵某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陈某丙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三、被告人陈某丙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对被告人陈某甲供犯罪所用的二万五千元和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旷云山

人民陪审员谭先贤

人民陪审员王有奇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邓杰晖

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某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或者行政处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