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郭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甲。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乙。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丙。
一审被告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局长。
上诉人郭某某为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年7月2日作出的(2009)方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7月31日受理此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某于2009年9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志谦
审判员周春合
审判员尹乐敬
二○○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马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