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二五五七號
上訴人甲○○
訴訟代理人蔡建賢律師
被上訴人乙○○
丙○○
丁○○
戊○○
己○○
庚○○
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豐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字第
一五三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擴張上
訴之先位聲明請求確認新臺幣五百萬元抵押權債權不存在部分,自非合法
。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
法官阮富枝
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義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