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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6.11.16.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二五五七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7-11-16  当事人:   法官:吳正一、劉福聲、阮富枝、陳國禎、黃義豐   文号: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二五五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二五五七號

上訴人甲○○

訴訟代理人蔡建賢律師

被上訴人乙○○

丙○○

丁○○

戊○○

己○○

庚○○

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豐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字第

一五三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擴張上

訴之先位聲明請求確認新臺幣五百萬元抵押權債權不存在部分,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

法官阮富枝

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義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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