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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姚素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时间:2008-12-20  当事人:   法官:范杰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4O年12月出生。

被上诉人诉人(原审原告)姚素贞,女,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汝彬,金研律师集团(商丘)律师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姚素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陈某某、姚素贞于2008年5月22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返还抚恤金10.44万元。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后,张某某于2008年9月14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郑某,被上诉人姚素贞及委托代理人黄汝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彭世峰

审判员朱金礼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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