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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购买、出售假币案
时间:2009-09-14  当事人:   法官:张海民   文号:(2009)汝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盗窃2007年8月2日被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09年5月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购买、出售假币罪,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被告人靳某某从洛阳等地购买假人民币x余元。在2009年4月18日至4月30日分三次卖给王X伟假人民币x元。2009年5月5日汝州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靳某某家中搜查出待出售的假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证人王X伟、王X巧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其它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出售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靳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购买、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5000元,其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靳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10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海民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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