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无证的情况下驾驶牌照为豫x的面包车沿贾峪大街自东向西行驶至贾工线主杆X号时,与步行自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陈xx相撞,造成陈xx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付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3.8万元整。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吕某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李志勋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