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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分行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负责人: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农行漯河分行内控合规部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伟,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装饰材料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漯河分行)侵权纠纷一案,前由郾城区法院受理,农行漯河分行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对管辖异议作出了(2010)郾民初字第X号驳回异议民事裁定。农行漯河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2010)郾民初字第X号裁定书;2、将郾城区法院受理立案的(2010)郾民初字第X号、(2010)郾民初字第X号案件合并并移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农行漯河分行委托代理人秦三宽、刘某某、被上诉人装饰材料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提交证据如下:被上诉人的两份起诉状,两份传票,以及要求出示两份诉讼费票据1、(2010)民字第X号、2010年5月25日x;费x元;2、案号(2010)民字第X号2010年5月26日x;费x元。说明被上诉人把此案拆分为两个案件,目的是规避法院的审理。规避级别管辖,故意拆分的事实,原审法院对它继续审理是程序上的错误。

被上诉人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有异议,这两份起诉状的事实、数额都是一样的,日期也是一样的,主要是诉讼费交不起。票据显示不是一天交的费,实际第二个案件就是追加。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另查明郾城区法院2008年3月28日受理原告漯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分行赔偿纠纷,郾城区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2008)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漯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被上诉人漯河装饰材料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主体多次诉讼,此次原审受理立案的(2010)郾民初字第X号和(2010)郾民初字第X号两个案件,上诉人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批复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已于2008年3月28日受理并作出(2008)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准予撤诉,本案被上诉人(原告)又基于同一事实提出诉讼,并再次增加诉讼标的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均受理立案,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与被撤销的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一案合并后移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昝玉成

审判员权青发

审判员盛保才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孙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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