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逸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逸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执行董事。
上诉人张某某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58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河南逸鹏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标的额变为600万,大大超过一审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且案情、法律关系复杂,一审多处程序违法,此案应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案件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的报请,本院已于2009年8月4日指定本案交该院审理,该指定程序符合当时处理民事级别管辖的程序规定,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应将诉讼标的额增加及指定管辖的情况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又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08)源民一初字第587—X号民事裁定,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程序错误,应予撤销。综上,裁定如下:
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587—X号民事裁定,按照本院原指定办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昊
审判员昝玉成
审判员权青发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