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杜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杜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其妻王雪玲称已死亡。
王雪玲,又名王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杜某乙妻子。
原告杜某乙诉杜某甲侵权纠纷一案,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通知被申请人杜某乙到庭参加听证,其妻子王雪玲到庭称:杜某乙04年去世的。并称不同意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杜某乙于04年去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杜某乙已经死亡,已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本案杜某乙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