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又名李某政,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略)。
本院于200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债务转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小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张某某诉称,该款原来是郑宣欠原告款,后经原告、被告、郑宣三人协商,郑宣欠原告的款由被告偿还,被告于2004年9月2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催要,被告拒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被告同意协议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欠原告张某某款2500元,于2009年元月10日前偿还。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小莎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