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赵某山,男。
原审被告赵某甲,女。
原审被告赵某乙,女。
原审被告孟某某,男。
原审被告兰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吕林坡、王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赵某山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孟某某、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2日作出(2004)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某山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05)郑民四终字第X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7月24日本案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作出(2008)郑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某甲、赵某乙、孟某某和兰某某及其代理人吕林坡、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5)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4)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学勇
审判员胡涛
审判员付大文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范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