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在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创新创业园BX幢X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如果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不能提起诉讼。其时洛阳市月最低工资为550元,原告追索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同时双方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故原告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服以上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一审原告起诉,并不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而是对于仲裁的时效期间存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逖悉开公司与被上诉人侯某某因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年休假带薪、节假日加班等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并经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双方劳动争议是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故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洪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索青岩